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车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1 16:51:1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车管理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渣土车规范管理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落实《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车规范管理使用工作。
二、严格落实夜间施工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靠前服务,对因其属于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工作;请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后,要做好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工作,对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或未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收回《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三、严格落实渣土车禁限要求
请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要求,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尤其是渣土运输车应遵守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通行。在禁限行时段未取得市交管局发的相应货车通行证的渣土运输车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四、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相关职责
一是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测算并预估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并纳入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二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三是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应当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四是建设单位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其签订消纳处置协议;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要求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与建设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签订消纳处置协议的消纳场所;涉及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运输服务单位服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陶潜,张文君;联系电话:55598675)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gsgg/1091667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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